其他保险
- 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 公众责任保险(C)条款
- 产品责任保险(A)条款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B)条款
-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条款
- 物流货物保险条款
-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 地铁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条款
- 国内邮(包)件保险条款
- 船舶保险条款
- 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 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 高速铁路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
- 高速铁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供热责任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 吊装责任保险条款
-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A条款
-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30%。
(二)医疗意外责任免赔额按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附加保险费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基本保险费总计或调整后的保险费的35%。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条款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办理。